併購基金,法律問題中的稅收問題
涉外併購基金的稅收法律環境
在涉外併購基金中,法律環境不僅要考慮境外地的稅收,更重要的是要看中國對涉外併購基金註冊地的反避稅措施。
(一)對關聯交易的反避稅措施
對關聯交易的反避稅,國家稅務總局主要依據國稅發【2009】2號《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進行。該辦法涉及的內容包括:關聯申報、同期資料管理、轉讓定價方法、轉讓定價調整及調查、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成本分攤協議管理、受控外國企業管理、資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稅管理、相應調整及國際磋商、法律責任等。該辦法對企業的關聯交易影響很大。
(二)對境外轉讓股權的反避稅措施
境外間接轉讓中國企業股權是規避中國稅收的有效手段之一。但國稅函2009年69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於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徵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資料。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覈後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三)全球情報交換的協議
目前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在陸續與BVI、開曼等避稅港簽訂關於稅收情報交換的協議,2013年8月27日又簽署了《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尚未生效)。中國稅務機關與全球共同協作進行反避稅。
以上就是併購基金法律問題中稅收相關問題的資料,在海外併購基金架構需要認真設計,關注合理商業目的,以適應我國當前的稅收環境。若您想更加深入瞭解這方面的知識,可以聯繫本站的三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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