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撞到老人要誤工費合法嗎?

撞到老人要誤工費合法嗎?

一、撞到老人要誤工費合法嗎?

合法的;

對於誤工費的賠償的裁判依據主要體現在《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誤工費損失的賠償範圍都有哪些?

誤工費的賠償範圍實際上就是誤工損失的範圍。是指受害人因暫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而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所導致的收入損失。實踐中主要表現爲因無法從事原有的工作或勞動而遭受的實際收入的損失和因喪失一個確定的工作機會而遭受的收入損失以及受害人爲避免收入損失而支出的相關費用。在司法審判實務中,爲了使受害人在治療期間仍能夠維持基本的收入狀況,一般將誤工損失的認定爲受害人的整體收入狀況爲依據,而不應將基於一時一地的勞動合同的報酬認定爲誤工損失。但如果這種臨時性、隨機性的勞務收入構成受害人收入的主要來源的話,由於此類收入的不固定性,應將此類受害人確定爲無固定收入者,並按無固定收入者的誤工費計算標準予以計算。

三、誤工費損失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誤工費的計算,具體分兩種情況:

①、受害人工資高於當地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且能提供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按實際減少的勞動報酬計算,即月平均工資÷30天×誤工天數;

②、若受害人不能提供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工資與當地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相當,按當地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即當地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60×誤工天數。

四、誤工費計算的特殊情況有哪些?

①、受害人從事兼職工作時誤工費的計算

受害人於本職工作之外尚從事兼職工作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應當視其兼職工作的具體情形而分別予以對待。如果受害人從兼職工作中能夠得到固定收入,則以其實際收入損失作爲計算的基礎;如果兼職工作爲非固定收入,則在受害人不能有效舉證其近3年的平均收入時,不宜簡單參照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而應考慮受害人收入的減少與傷害的因果關係以及其對兼職工作投入的時間、精力和物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一個賠償的標準。畢竟,兼職收入與專職收入存在較大差異。

②、受害人在境外工作時誤工費賠償標準的確定

實踐中有的受害人系在我國境外工作,而在其於境外的工資標準遠遠高於我國時,如何確定誤工費的賠償標準就成爲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學者對此意見也不盡相同,有的認爲應以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收入損失爲標準計算,有的認爲應以我國的工資標準計算,還有人則認爲應當取一箇中間值。

雖然在我國領域內發生的侵權行爲適用於我國的法律,但適用我國的法律並不意味着適用我國的工資標準。由於誤工損失是對受害人實際收入的損失,在受害人能夠證明其實際誤工損失的情形下,應當按其實際遭受的經濟損失予以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國外相關立法一般都有關於僱主持續支付工資義務期間的規定,對受害人主張此期間的誤工費的,應當不予支持;二是根據衡平原則,如果受害人的工資標準遠遠高於我國公民的收入狀況,並造成我國公民無法承受時,應當對誤工費的賠償數額予以適當降低。

綜合上面所說的,誤工費一般是針對於在事故中受了傷且不能工作的人才能要的費用,但對於誤工費的賠償一般要求是非常嚴格的,特別是對於老年人,如果想申請此賠償必須要合法的提供收入的證明,這樣才能更好的得到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