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可以不經過勞動部門直接做傷殘鑑定嗎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如果單位對職工的工傷沒有異議,也按照有關規定支付了相關的待遇或者部分待遇,可以認定單位承擔職工的傷害屬於工傷,要求單位享受工傷待遇。但是,如果單位不承認是工傷而拒絕按工傷處理,勞動者必須在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否則難以要求單位承擔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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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多長時間內可以鑑定
由單位在事發後30天內,受傷者或家屬在事發後1年內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在傷情相對穩定時,申請做勞動能力鑑定(即傷殘鑑定),然後根據認定和鑑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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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工傷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先申請工傷認定,然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等級判斷賠償數額。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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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不到十級的處理
受工傷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誤工工資,交通費用。同時,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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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造假會受到什麼處罰?
律師解析:從事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鑑定意見或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