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履行買賣合同的雙方義務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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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的內容,即買賣合同的條款。根據《合同法》第12條、第131條等條款的規定,買賣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址;(2)買賣標的物的名稱、品質、數量及包裝方式;(3)標的物的價格、金額、貨幣及價格術語;(4)價款的支付方式、時間、地點;(5)標的物交付的方式、時間、地點;(6)標的物的保險及運輸方式;(7)檢驗標準和方法;(8)結算方式;(9)糾紛解決方式、管轄機構及適用的法律;(10)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11)訂立合同的時間、地點及當事人簽字。《合同法》關於買賣合同條款的規定,是對合同實踐的科學歸納。買賣合同具備以上條款,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一般就能得到較爲明細的確定。當然,由於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當事人等具體情況不同,其內容也會因情況而異。例如,標的物是不動產,就不存在運輸問題;只有在涉外買賣合同中才涉及支付貨幣與價格術語的選擇問題,國內買賣則一律以人民幣結算;同樣,只有涉外買賣合同才涉及到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問題。《合同法》關於買賣合同內容的規範屬於任意性規範,並不強制當事人必須遵循,體現了立法對民商事主體自由意志的充分保護。當某些條款欠缺或約定不明確時,並不必然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爲此,《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不僅如此,該法還規定了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且依照上述規範仍不能確定的補缺性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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