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以後的後期醫療費誰來負責?
工傷傷殘鑑定完畢後,理論上來說,員工在這種情況下向用人單位進行索賠,肯定是重要的關於工傷的依據都已經準備齊全了,包括工傷認定書,工傷鑑定書。不過有很多勞動者在進行完工傷鑑定以後比較擔心的一個問題是,工傷傷殘鑑定以後後期的醫療費誰來負責?因爲既然要進行工傷鑑定,肯定是工傷影響了勞動能力,並且可能後期還需要長期治療的。
一、工傷傷殘鑑定以後後期的醫療費誰來負責?
1、傷殘等級鑑定,只是對傷情的一個鑑定,並不影響後續的治療;
2、傷殘等級鑑定後,後續如還發生治療,則公司仍然有義務支付後續的治療費。
二、工傷傷殘鑑定流程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三、工傷傷殘鑑定的時間限定
工傷一般是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綜上,受傷的員工在進行完工傷傷殘鑑定以後,實際後期的醫療費也應該由用人單位來承擔的。所以在工傷鑑定完畢以後的賠償項目當中,不僅僅包括當前的醫療費,員工本人可以結合醫生的建議和自己的實際病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後續的治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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