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傷鑑定十級能賠多少錢?
我們經常在生活工作中會遇到意外事故的發生,只是這種概率非常小,而從事危險職業的勞動者就非常容易遇到意外事故的發生,發生之後將會給勞動者帶來巨大的身體損傷和經濟損失,一般工人是根本承擔不起這種經濟的壓力,就需要工商賠付,那蘇州工傷鑑定十級能賠多少錢?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蘇州工傷鑑定十級能賠多少錢?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工傷鑑定認定期限
工作中事故發生後,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爲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時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爲依據的,在這些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時限中止。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傷害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條款只規定了受理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期限申請的可能性,而對職工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的申請,是否應當審查超期的理由,沒有明確規定。
在發生事故之後勞動者受傷要及時送往醫院就診,確保受害者的生命安全,同時是壞事要在一定的期限內向相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申請,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認定之後就可以按照相關《工傷保險條例》得到一定的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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