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鑑定時間是多久
需要進行工傷鑑定的工傷職工一定要注意申請工傷鑑定的時間問題,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再進行申請的,那麼很有可能就不能進行鑑定了。那麼,到底申請工傷鑑定的時間是多久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介紹。
1.鑑定機構:省、地(市)二級勞動鑑定委員會按照評殘標準鑑定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勞動鑑定委員會受當地政府委託,由勞動、衛生、工會等部門的有關主管領導組成,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可以委託有資格的醫院,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或者設立勞動鑑定中心,開展勞動鑑定工作,但應當客觀公正地作出鑑定結論(見第14~16條)。
2. 鑑定時機。醫療期滿必須鑑定,條例第13條規定:“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鑑定。”在這3種情況下進行鑑定,最重要的是執行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政策上規定治療、停工休息併發給工傷津貼的期限。這並非需要治療而終止治療,超過醫療期仍需治療時還是要報銷醫療費的。目前規定工傷醫療期爲1個月至24個月,最長爲36個月(見18條),較外國一般規定6個月至12個月時間長得多。醫療期滿評殘是爲了轉發傷殘待遇,停發較高的工傷津貼,有利於保障職工和企業雙方利益,避免“小傷大養”造成的浪費和損失。許多人問:爲什麼不規定“醫療終結”時間呢?我們請專家研究過這個問題,多數專家認爲:對於不同的傷病情,不同的人體素質和醫院的不同醫療水平,並考慮到醫學的發展,從醫療技術角度規定“醫療終結標準”是很困難的。借鑑國際作法從政策上規定醫療期。許多省市已規定和執行“醫療終結”期限,仍可以作爲地方性補充標準執行。
3、傷殘鑑定的時效。凡涉及傷殘申請傷殘保險金給付的,均須進行傷殘鑑定。傷殘鑑定的時效必須等到“醫療終結”方能進行,即被保險人出險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功能鍛鍊後,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於穩定狀態,此時才能準確評定傷殘的程度。通常鑑定時效爲出險後3-6個月,爲有利被保險人考慮,最長不超過6個月。
從上面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知道,由於工傷職工遭受的傷害情況不同,所以也不會規定一個具體的時間作爲申請工傷鑑定的期限。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工傷鑑定的時間一般爲出險後的3-6個月。更多相關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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