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嗎?
一、養老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嗎?
1、養老保險金不屬於個人財產,而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養老保險是國家通過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向離退休職工支付的生活費用。它是退休工人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具有工資屬性,應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2、《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三項也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養老保險是否可以分割?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的屬於夫妻“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養老保險金有兩種,一種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已經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另一種是此間男女雙方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由於兩種情況存在較大差異,所以實踐中應區別對待。
1、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由於這個具體數額已經確定,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因此實踐中不會產生多大爭議。
2、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未對應當取得的含義和範圍作出明確界定。我們認爲,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發放到自己的個人工資賬戶中。如果離婚前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參加了養老保險,但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所以將來到底能取得多少養老金就離婚時現有條件尚無法進行預先測算。
夫妻雙方在結婚期間按各自的工資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的財產。由於支付金額不同,法院應平衡離婚時男女現有的保險福利。
養老保險大部分是單位代爲繳納,此時養老保險金是從工資裏面扣除的,而結婚前後若是沒有對工資的屬性做出約定,一般情形下認定爲共同財產,所以養老保險實際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由於此類保險存在特殊性,不一定在離婚時能夠被分割,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再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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