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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合同生效時間

動產抵押合同生效時間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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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合同生效時間以什麼爲準?

《物權法》第188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該條規定表明,除依法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動產外,動產抵押並不以登記爲生效要件。對於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無論當事人辦理還是不辦理抵押物登記,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但是,辦理與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方面,合同簽訂後,如果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讓,對於善意取得該財產的第三人,抵押權人無權追償,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另一方面,抵押合同簽訂後,如果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而後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麼,實現抵押權後,後位抵押權人可以優先於前位未進行抵押登記的抵押胛人受償。而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財產登記後,不論抵押財產轉移到誰手中,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抵押權人都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同時還有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由此可見,爲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最好辦理抵押登記
我國動產抵押權模式採用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抵押權依當事人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動產抵押合同簽訂後,若未登記,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移或者處分,對於善意取得該物之人,抵押權人無權行使追及權,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要求及時履行債務;反之,若已登記,抵押權人可對第三人就該抵押物主張優先受償權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第三人僅能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具體來說:該法條所稱的“第三人”,指的是對同一標的物享有物權的人,不包括債務人的一般債權人;二是該法條所稱的第三人“善意”,指的是主觀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動產抵押權的存在,也就是說只要第三人不知有動產抵押權的存在,即爲“善意”。你好 ,動產抵押合同生效時間可以參照以上規定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