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
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爲使會計師事務所有效地防範執業風險,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償付能力,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及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協商有關保險事宜。
第二條 甲乙雙方簽訂本保險協議後,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雙方有相互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
第三條 在堅持自願投保的前提下,甲方爲其團體會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推薦乙方授權的機構大型商業風險保險部爲辦理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第四條 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附件一)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附件二)。具體使用費率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費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爲甲方會員優惠8%。
第五條 乙方在與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具體情況與被保險人協商保險合同內容。對於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兩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險的被保險人,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低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惠條件。
第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甲方會員首次投保約定擴展追溯期時,追溯期費率給予優惠。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一年,則應按照該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6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兩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5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三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4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四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28%計算保險費。本條規定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費率不一致時,以本條規定爲準。
第七條 保險合同雙方對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託甲方進行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雙方具有約束性;各方對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的結果時,應提交河南省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鑑定委員會鑑定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八條 甲乙雙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聯絡制度,交流關於開展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聘請有關專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並協助改進。
第九條 乙方負責對甲方及其會員進行保險業務指導和培訓,並設專人協助甲方開展工作。
第十條 乙方在承保業務過程中,除了惡意欺詐及資信情況極差的被保險人外,不得拒絕承保。
第十一條 甲方應要求各被保險人如實填寫投保單,並配合乙方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和補充,變更和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第十四條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附件
1.《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略)
2.《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略)
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費率》(略)
4.《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投保單樣本》(略)
5.《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保險單樣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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