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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代理詞

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代理詞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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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代理詞內容

離婚案件代理詞內容主要包括陳述委託人委託代理事實;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離婚問題做出判決申請並陳述相應理由;總結陳述。
經過庭審原被告雙方都同意離婚,原被告沒有和好的可能,應當尊重他們的意願,應當判決雙方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