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登記在一起幾年算事實婚姻
不登記在一起幾年都不算事實婚姻,只能時同居關係。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爲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符合上述條件纔是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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