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變更需要什麼資料
納稅人在一般情況下納稅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需要提供的資料要求如下:
A、單位變更應報送以下資料:
(1)《變更稅務登記表》;
(2)變更後工商營業執照或其它覈准執業證書複印件;
(3)工商局《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複印件(涉及營業執照內容變更的);
(4)變更後代碼證複印件(名稱、經營期限、地址變更的);
(5)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涉及證件項目內容變更的);
(6)外經委批覆、批准證書複印件(外資企業變更需提供);
(7)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內容變更的)複印件。
特殊事項:
(8)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9)變更經濟性質、股權、註冊資金或投資比例:股權轉讓協議、驗資報告複印件(涉及註冊資金變動的需提供)。變更後投資方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自然人股東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或其他覈准執業證書、稅務登記證);
(10)變更地址:《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變更後的企業經營地址證明材料:(1)自有房產,提供自有房產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複印件;(2)承租房產,提供租賃合同、出租方房產證、土地使用證複印件;
(11)個人獨資(合夥)企業變更爲其他經濟性質企業(反之亦然):應至原徵管分局繳清稅款並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然後國、地稅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①國稅:持國稅《稅務事項通知書》及相關資料辦理開業稅務登記。②地稅:持地稅《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資料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十六條的規定,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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