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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分割夫妻離婚財產

夫妻離婚時,應當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具體的財產分割事項和方式。或者單獨簽訂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也可以。
如果雙方就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曾經簽訂過婚內財產協議,那麼離婚時應按照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上是平分。但是如果通過協商的方式分割,一方願意作出讓步,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雙方可以自行約定財產的分割方式。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話,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法院一般會在平分的基礎上,適當照顧女方的權益。例如房產分割,可約定由一方擁有房屋的所有權,然後根據房產市場價值,支付一半的房款給另一方作爲補償。
如雙方均不願意擁有房產的,可約定將房產出售,出售後所得款項由雙方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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