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修條款有哪些規定
一、工程質量保修條款有哪些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承諾,應當由承包單位以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這一書面形式來體現。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是一項保修合同,是承包合同所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延續,也是施工單位對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法律文本。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購買幾十元、數百元的商品,生產供應廠商往往都須出具質趕保修書,而建設工程造價動輒幾十萬元、數百萬元、數億元甚至更多,如果沒有保修的書面約定,那麼對投資人和用戶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的市場經濟準則。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應當嫩法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資料時,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工程質量保修書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質量
保修範圍
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當然,不同類型的建設工程,其保修範圍有所不同。
2、質量保修期限
保修的期限應當接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據此,國務院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作了明確規定。
3、承諾質量保修責任。
主要是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承諾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有關具體實施保修的措施,如保修的方法、人員及聯絡辦法,保修答覆和處理時限,不履行保修責任的罰則等。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中,應當對建設單位合理使用建設工程有所提示。如果是因建設單位或用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設備位置以及不當裝修等造成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不承擔保修責任;由此而造成的質量受損或其他用戶損失,應當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建設工程質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爲: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爲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爲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爲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被修工程,爲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保修期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質量直接關係到基礎設施工程和房屋建築的整體安全可靠,必須在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予以保修,即實行終身負責制。可以說,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就是該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質量責任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供熱與供冷系統等的最低保修期
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制》中,對屋面防水工程,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等的最低保修期限分別作出了規定。如果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經平等協商另行簽訂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於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於最低保修期限,否則視作無效。
建設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爲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對於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其保修期爲各方都認可的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日期。
(三)建設工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存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採取加同、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胡。
各類工程根據其重要程度、結構類型、質量要求和使用性能等所確定的使用年限尾不的。確定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並不意昧着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建設工程就一定要報廢、拆除。該建設工:程經過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鑑定,提出技術加固措施,在設計文件中重新界定使用期,並經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進行加固、維修和補強,達到能繼續使用條件的可以繼續使用。否則,如果違法繼續使用的,所產生的後果由產權所有人負貴。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公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我國對建築的管理一向都較爲嚴格,相關的建築在進行施工時由相關的部門進行監督和檢查。一旦工程竣工由相應的施工單位對建築的施工質量根據我國的相關要求,書寫相關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對這類建築後續的使用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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