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認定規定是什麼
一、安全生產事故認定
1、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於生產安全事故。
2、個人私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小作坊、小窩點、小坑口等),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於生產安全事故。
3、個人非法進入已經關閉、廢棄的礦井進行採挖或者盜竊設備設施過程中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應按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報告。其中由公安機關作爲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處理的,偵查結案後須有同級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可從生產安全事故中剔除。
二、安全生產事故的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安全生產事故可以按照事故發生的行業和領域劃分、按照事故原因劃分、按照事故的等級進行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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