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輕傷與重傷界定是怎麼樣的?
一、安全生產事故輕傷與重傷界定是怎麼樣的?
對於輕傷的界定是在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爲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
而對於重傷的界定是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不是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的,是否認定爲重傷,需要勞動部門的傷殘鑑定。
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內容有哪些?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並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後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
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就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或稱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和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或稱企業)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就需要在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履行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否則接受未盡責的追究。
三、新安全生產法中規定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從業人員的權利有: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 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從業人員的義務有: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在生產中安全是屬於企業的重中之中,如果發生了事故那麼一般在處理的時候也會按輕傷和重傷的情形來進行界定,只要沒有造成大的人員傷亡,那麼對於當事人也不會構成犯罪,但如果情節嚴重的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還要承擔刑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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