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傷殘鑑定結果不服該怎麼辦
對傷殘鑑定結果不服該怎麼辦
對於意外事故的官司當中,傷殘報告結果是作爲審判中的必備證據使用,所以法律要求受害人的傷殘報告是絕對是真實可靠的。才能保證司法的公正。那麼在實踐中,也會出現有雙方當事人其中一個對這個必要的證據存在着質疑和不服。
對傷殘鑑定報告不服或者不認定的情況有兩種,第一種是做鑑定報告的當事人對報告有質疑並且不服,第二種是當事人的對方,即使被告人或者是造成事故的當事人對報告有疑問或者不服。對於兩個不同的情況,當事人想要去補救,採用的補救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如果是第一種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去醫療機構鑑定,可以是同一間或者是多間,這個申請的次數是沒有上限的,也可以起訴到法院的時候,並不提供自己的傷殘鑑定報告,要求法院委託相應的專業的機構進行鑑定。按照法律要求,當事人自行委託的醫療機構做的鑑定報告的證明能力要低於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提供的報告。
如果是第二種的,被告要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受害人的受傷鑑定報告存在着問題。才能被法官接納,駁回原告受害人的證據。相應的證據是指。被告有證據證明對方受害人的傷殘報告不是由專業的機構和專業的人士鑑定出來的,或者是鑑定過程出現違反法律的。或者是鑑定出來的結果有明顯的漏洞的,只有足夠的證明,法官有權要求受害人提交補充的報告,但是不允許重新鑑定了。
如果是想通過其他的訴訟方式向法院申請,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會接受請求受理的,一般是情況都是在審判過程中,當事人在法庭中對鑑定方提出疑問,或者是委託有相關專業證明的人士對受傷當事人進行結論評論。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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