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不讓探視孩子怎麼辦
一、離婚後不讓探視孩子怎麼辦
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協商未果的話,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但注意的是,法院強制執行一般只會採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
二、起訴探望權需要哪些證據
1、如果是生父母主張探望權,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存在生父母子女關係,並且該子女沒有被他人合法收養的證據,如出生證明、戶口本;如果養父母主張探望權的,則需要提交合法的收養證明,以證明形成了合法的收養關係。如果是繼父母主張探望權的,則需要提交雙方已經形成了撫養關係的證據。當然,如果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了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和內容的話,發生糾紛以後,離婚協議就是很有利的證明。
2、撫養孩子的一方無理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證據。一般而言,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對於子女探望權都會有明確的約定或規定,所以,探望權的行使發生糾紛以後,主張行使探望權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對方阻撓自己行使探望權的證據。
三、限制探視權的情形有哪些
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通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
2、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爲,如對子女有暴力行爲或拐賣子女的行爲;給予未撫養一方探望權,主要是爲了提供未成年子女一個良好美滿的成長環境,如果探望一方對子女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爲,那麼探望權的行使就違背了權利行使的初衷。
3、探視方有借探視之機藏匿子女,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爲,使子女離開撫養方的監護的行爲;
4、探視方對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響的,如探視方在子女面前表現出吸毒、賭博的惡習,或者是慫恿子女犯罪的。
孩子的探視權時間是由雙方的父母進行商議的,探視權也是會讓孩子不缺少父母雙方的愛,對孩子是有好處的,並且阻止別人行使探視權也是屬於侵權的行爲。行使探視權的一方不可以隨意將孩子帶走,否則也是屬於侵犯撫養孩子一方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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