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孩子歸男方女方拿撫養費嗎?
一、離婚孩子歸男方女方拿撫養費嗎
根據規定,雙方離婚後,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必須依法給付關於孩子的撫養費用。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同時,根據《婚姻法》三十七條規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撫養費可依法增加,按照司法解釋,離婚後,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三、子女撫養費可以減免嗎
1、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離婚後不進行撫養的一方無論男方女方必須給付撫養費用。按照子女有限度的實際需要來決定數額,再看給付方是否負擔得起。無法負擔的還可以用財物作爲代替、減少撫養費,此時需要有必要的理由和證據證明。撫養是雙方共同的義務,男方負責撫養行爲時,女方就要負責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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