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奪撫養權有什麼要求?
很多夫妻無法通過協議方式離婚,主要是在孩子撫養權上面產生了爭議,而此時雙方在爭奪撫養權的時候,其實也是有要求的,而這個要求也就是相應的有利證據。也就是說哪一方能夠提供撫養子女更有利的證據,那麼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大一些。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爭奪撫養權有什麼要求吧
一、爭奪撫養權有什麼要求
孩子撫養權,目前離婚案件基本上都是爭奪孩子撫養權,最大的原則就是要兒童利益最大化,無論是我國婚姻法,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兒童權益公約,都體現了這個理念和原則。
關於孩子撫養權的案件,法院審判原則有三個:
1、兩週歲以下的孩子歸母親,除非母親根本沒有任何的能力,而且她也表示不要,這兩點都要具備。
2、兩週歲到十週歲孩子的撫養權,要看父母哪一方能爲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條件。
3、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要尊重孩子的意願。
涉及到孩子撫養權的證據形式:
1、工作收入證明;
2、住房證明;
3、孩子戶籍上學證明;
4、照片、錄音、錄像:反映孩子跟父母哪一方關係更好;
5、父母的品行或身體疾病的證明。
證據取得方式:通過單位、學校、居委會、醫院等相關方面。
二、爭奪撫養權應注意哪些問題
離婚的當事人,如果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最好做到如下幾點:
1、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2、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於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去,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爭取孩子撫養權這一焦點問題中,不得傷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變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滿十週歲,要尊重孩子的意見,且不可盲目的爭取撫養權而傷害到孩子感情。畢竟,離婚後孩子還是雙方的孩子,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視權;畢竟孩子十八週歲後,孩子可以自願選擇跟隨哪一方。一轉眼,孩子就會長大,再提孩子的撫養權也就沒有多大意義。
夫妻離婚時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話,那麼撫養權就是避不開的話題。此時離婚夫妻無法協商處理撫養問題的,就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而這種情況下爭奪撫養權有什麼要求呢?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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