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撤銷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一、監護撤銷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監護關係成立後,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出於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爲無行爲能力人,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親屬關係消滅,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而辭去監護職務或依法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等。出於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爲他人收養,父母不能行使的原因消滅,撤銷無行爲能力的宣告等。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復健康狀態時,監護即告終止;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的,監護關係不復繼續,當然終止;
3、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監護人以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爲條件,喪失民事行爲能力,也即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關係理當終止;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辭去監護。在指定監護人,辭去監護須經協商或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擅自辭去的不發生辭去效力;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或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
二、怎麼解除監護關係
監護是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設立的,所以當被監護人已經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時,監護關係即應解除。監護關係的解除原因如下:
1、未成年人已達成年的法律事實或監護人、被監護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自動解除他們之間的監護關係,無須進行某種解除監護關係的法律形式。但是對於解除原爲精神病患者的監護關係,則應通過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方可撤消其監護;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監護人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的,或者侵害被監護人人身及合法權益的,則應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單位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程序,撤消原監護人,重新指定監護人。
建立監護關係後,出於法律原因可能會終止該監護關係。監護人的原因有:死亡,被宣佈爲無行爲能力的人,合法監護人與病房之間的親屬關係已被消除,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辭職或被依法取消監護人資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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