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時把孩子帶走不還該怎麼解決
一、探視時把孩子帶走不還該怎麼解決?
離婚後男方探視子女不歸還的行爲有兩種解決途徑:
1、協議離婚的,夫妻一方可以依據離婚協議書去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協助將子女送回;
2、法院判決離婚的,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對男方進行司法拘留等執行措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因此,離婚探望孩子時把孩子帶走的話,如果情節嚴重,法院會中止其探望權。
二、探視權如何行使?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爲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三、中止探視的情形有哪些?
中止探望勸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規定爲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給子女的身心造成損害。根據司法實踐,其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爲或者犯罪行爲,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不跟隨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不能隨意把孩子帶走不歸還,如果一方不送會孩子另一方首先可以嘗試協商解決要回孩子。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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