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一、更換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更改監護人的條件是:
1.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3.由於失去監護人。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二、什麼情況下能申請變更監護人?
申請變更監護人是指被申請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服有關組織指定的監護人且又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起訴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被申請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能由於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一是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的資格;或者,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合擔任監護人;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三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的情形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即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一般而言,如果監護人系由具備監護資格的當事人的協商確定,則當事人可經過重新協商而對監護人予以變更;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監護人不能達成協議,則可由人民法院進行裁決。在指定監護的情形,非經法定程序由原指定單位批准,當事人不能自行變更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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