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監護人是否可以隨意進行?
大家比較熟知的一種監護人就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但是實際上除了這種,間或還有一些其他的監護。很多人都比較困惑,監護權是不是可以進行變更。如果監護權可以進行變更的話。那麼轉讓監護人是否可以隨意進行?下面爲大家介紹。
一、監護權可以隨意變更嗎
監護權不能隨意變更,需要滿足一定的情形纔可以。
監護權的變更在目前的實際生活中主要表現爲這樣幾種情形:
(一)因委託監護而發生。
委託監護是指監護人委託他人代行監護的職責。委託監護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爲,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與受託人之間關於受託人爲委託人履行監護職責、處理監護事務的協議,須有監護人委託與受委託人接受委託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受託人得履行的監護職責決定於委託監護協議的內容。
(二)因約定監護而發生。約定監護是法定監護人之間確定監護人的協議。約定監護不同於委託監護,因爲委託監護是監護人與非監護人之間確定非監護人代行監護職責的協議,而在約定監護中,依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所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負監護人責任,其就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在委託監護中,儘管委託人可以將監護職責全部委託給受託人,但即使在此情況下,受託人也不是監護人。也就是說,監護人不能依照委託監護的協議將監護人的資格轉讓給他人,他人也不能通過委託監護的協議來取得監護資格。因此,在委託監護中即使監護職責全部由受託人行使,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也不喪失。
委託監護和約定監護的發生所產生的法律上的效果直接關係到對監護責任的擔負。所以研究其中的關係不僅具有理論意義,而且也具有實踐意義。
二、監護資格能否拋棄或轉讓
監護作爲一種資格,可否拋棄?從德國的民法規定看,拒絕擔任監護人可以分爲有理由的拒絕擔任和無理由的拒絕擔任。前者不承擔民事責任,後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理論上闡述,作爲一項權利沒有理由不準權利人拋棄或轉讓,但是作爲一項職責,則不能不受約束的拋棄或轉讓。我國法律只規定了一般的監護人設立和喪失制度,沒有明確監護權的拋棄或轉讓的規定,要完善我國的監護制度,使之儘量少發生糾紛,應當明確這樣的拋棄或轉讓的限制。在資格問題上,由於法定監護突出的身份和法定因素,監護權利和義務的聯繫上也更爲緊密,所以,因法定監護而形成的監護權利的拋棄要比其他更爲嚴格。指定監護和委託監護,由於不是直接以身份關係爲基礎,因此權利拋棄和轉讓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允許。
可以肯定的告訴大家的是,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護人,當然是可以進行變更的。但是這種變更是條件下進行的,不能夠隨意的更換。通常情況下,符合法律監護人變更的前提都是由於監護人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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