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撫養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在夫妻雙方離婚後,擁有孩子探視權的一方需要按照既定的約定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我國各地的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是不一樣的,這也是由於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青島市撫養費標準的相關信息,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青島市撫養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在離婚案件中, 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青島市子女撫養費標準根據以下內容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 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撫養費標準數額的具體衡量因素
1、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履行方式
(一)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爲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爲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1、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2、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爲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爲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3、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爲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對於夫妻雙方有固定收入的,需要按照收入的20%—30%進行支付,對於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用實物抵付。對於支付標準確定後,有探視權的一方需要按期足額的支付,若需要進行增減的,雙方應當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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