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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探視最少時間是多久?

離婚後探視最少時間是多久?

對於養育有孩子的家庭,夫妻雙方最後還是通過結婚結束了自己難以維持的夫妻關係的,那麼在法院或者自己雙方協商好孩子的撫養權之後,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應該盡到孩子的撫養義務,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擁有探視孩子的權利。那麼離婚後探視最少時間?

一、離婚後探視最少時間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婚後又再婚並不影響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還享有探望權,具體來說:

第一,這一規定明確了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

夫妻離婚後,關於孩子撫養方式一般採取固定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當然,如果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關於孩子撫養約定爲輪流直接撫養,那麼這種規定也會隨着輪流撫養孩子發生變化。  第二,這一規定將對於孩子的探視是作爲權利規定的,不是作爲義務規定的

。對於孩子的成長,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探望,能夠在孩子心理上給與一定的心理、精神撫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長是一個極爲複雜的過程,並不能一概而論探視是必須的。相比較而言,孩子成長所需要的物質生活需要纔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規定了離婚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這是一種義務,而沒有將探望權規定爲義務。作爲權利規定的後果,權利人可以對權利作出處分,也就是可以選擇探望,也可以選擇不探望;可以選擇探望的方式、時間、頻率等。

第三,法律將探視權規定爲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協助義

務。這一規定一層是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有權利主體必有義務主體。二是這個義務內容是“協助”,並不是探望權的全部,協助義務是一個相對較軟的義務,不會給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增加負擔。雙方離婚後探視孩子的時間,沒有具體的規定,這個可以是雙方的約定或者是法院的判決。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後探視最少時間是多久。探視的時間還是雙方自己約定的情況比較多,如果協商成功,那麼就按照雙方協商的時間來規定,如果協商不成功,那麼法院來處理,一般一個月的單週或者是雙週中的一天可以探視,也可以是兩週,看具體的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