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協議約定孩子撫養權範本是否有法律效力?
現在有不少人都喜歡未雨綢繆,在婚姻存續期間,甚至是夫妻感情非常好的時候,協商書寫一份婚內協議,然後對婚姻中一些問題進行規定,比如說離婚的時候財產的分配問題、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等等,下面就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婚內協議約定孩子撫養權範本是否有法律效力?
所謂婚內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係爲基本目的,並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類協議的效力未有明確規定,司法實務中,對此類協議的效力認定亦頗多爭議。
司法審判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判決。
1、無效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指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 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根據此釋義的依據,認爲離婚協議書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爲前提,其財產分割條款屬於附條件(具體說是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當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時,離婚協議雖然成立但是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未 產生約束力,其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的作爲人民法院的審判離婚案件時的審判依據。
2、有效論: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 院在2006年頒佈實施的《關於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爲例,其中規定:“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或財產分割協議後,一 方反悔而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起訴請求離婚並請求按照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財產分割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予支持,但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該協議所列財產不存在而客觀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財產分割條款或協議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可另 行依法判決。”持此觀點的法院認爲:離婚協議雖然涉及身份關係,但不能理解爲凡涉及身份關係的協議對當事人就無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可以適 用於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中的財產部分,婚姻關係當事人是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能夠在商議離婚時充分了解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條款的法 律後果,離婚協議書的簽訂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的規定,應當認定爲有效。
雖然現在很多人在婚內的時候都與對方簽訂了所謂的婚內協議,但是對於這個婚內協議約定孩子撫養權範本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現在社會上並沒有確定的回答,而且有一部分人認爲這個協議是有效的,是基於雙方真是的意思表示而達成的,還有些人則表示這個協議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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