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麼確定撫養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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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在對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作出處理之後,緊接着需要對子女的撫養費數額進行確定才行,否則的話也是不能解除婚姻關係的。那麼此時當事人應該怎麼確定撫養費數額呢?具體要考慮哪些因素?這方面的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怎麼確定撫養費數額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爲: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爲依據。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二、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變更子女撫養費?
1、變更子女撫育費,應另行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提出增加撫育費的情形較多,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是子女。變更子女撫育費,不涉及原離婚協議或判決,所以,應另行起訴。
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下面兩種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出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1)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時,他方承擔的撫育費可以減少或免除。但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再負擔或無力再負擔該項費用時,有給付義務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數額繼續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某種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但這種減免也是有條件的,待其情況好轉,有給付能力時,應及時恢復給付。
要求變更的主體是撫養子女的一方,即男女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當時以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不負擔撫育費或負擔部分撫育費達成協議的,經若干時間後,撫養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育費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原告申訴的理由,經調查瞭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
符合法定事由,法院應予支持。
變更撫育費必須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給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幾種情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僅有此法定事由還不夠,還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給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2、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無論是增加、減少撫育費,父母雙方首先應該協商解決,如協議不成時,可訴請法院解決。
即上文中介紹到的子女實際生活需要、當地的消費水平以及父母的經濟收入等等。因此,可以說在不同的家庭中,最終確定出來的撫養費數額都是不同的,而這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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