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能否自主選擇監護人?
一、未成年人能否自主選擇監護人?
監護人是不能夠隨意的進行選擇的。孩子是不能夠自己選擇監護人的,這主要是因爲我們國家規定的法定監護,如果法定監護人不存在的話,那麼是可以有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除了法定監護,還存在着指定監護以及常見的委託監護,這些監護方式都是非常重要的選擇方式。
《民法典》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更換法定監護人的程序是什麼?
監護的設立即監護人的選任。對此,存在四種方式:
(一)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二)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三)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是指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爲委託監護人。
監護人在我們國家所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而且監護人不能夠隨意的進行選擇,比如說孩子一出生,那麼他們的法定監護人就是他們的父母,這點是不能夠隨意的改變,除非是父母不在或者是喪失了相關的能力,這個時候可以由法院指定進行監護,我們是要多加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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