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視權需要允許嗎?
一、行使探視權需要允許嗎?
如果法院已經做出了探視的權利,行使的時候是不需要對方允許的,但是如果發生探視權的糾紛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法院裁決。
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法院受理再次起訴探望權糾紛之裁判規則
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就探望子女問題作出相應判決後,若事後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再次起訴,是否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限制呢?我國大多數法院的做法是:探望權是極容易發生變動的問題,如果允許當事人就細節問題不斷提起訴訟,勢必會造成訴累及司法資源的浪費,故對於單獨就探望權再次提起訴訟的,法院一般不予立案處理。但根據最高法院最新公佈的指導性案例,當事人就探望權糾紛再次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將不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這對各級法院今後處理探望權糾紛給予了新的啓示與指導。
綜上所述,孩子面對父母的離婚實際上是很無辜的,如果因爲離婚的事實就把父母對孩子的關愛剝奪了就是不公平的,所以父母具備法定的探視權的基礎上只需要不干擾到對方的生活都是不需要允許的,如果產生糾紛只需要到法院去繼續以此爲理由繼續訴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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