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奪孩子撫養權法院優先考慮什麼
在雙方夫妻離婚之後會對孩子的撫養權進行分配,如果雙方之間能夠簽訂協議對孩子進行撫養的話是比較好的,但是如果雙方都想要孩子的話一般都是通過法律判決的方式來決定的,那麼爭奪孩子撫養權法院優先考慮什麼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相關的瞭解吧。
一、爭取孩子撫養權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一)提供自己與配偶情況的證據
這是指工資收入、受教育程度、思想品質方面的等等,誰的經濟情況好,誰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誰就有可能取得撫養權。
(二)自己和配偶方的父母方面的證據
這是指長期帶孩子的意見、老人的身體情況等。
(三)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證據
這是指孩子一直居住的房屋、孩子上學的距離遠近、生活小區情況等等。
(四)聽取10週歲以上孩子意見
比如,適當做做孩子的工作還是必要的。離婚家庭子女撫養問題的解決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二、孩子撫養權歸誰?
法院在判決處理離婚子女撫養權時,一般依據下述選擇進行。因此,夫妻應當根據下面的內容,在離婚時積極爭取子女撫養權。
1、子女不足兩週歲
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週歲的子女,那麼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於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2、子女在兩週歲以上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爲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節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係較密切,那麼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麼子女自然不適於與之一起生活。
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3、子女在十週歲以上
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但是其實這類問題是沒有辦法通過明確的法律條文來解釋的。法官有可能會根據孩子的年齡、意願、父母的經濟條件等進行綜合考慮,若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找尋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進行相關的諮詢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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