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撤銷監護權適用程序是什麼?
一、審理撤銷監護權適用程序是什麼?
審理撤銷監護權適用程序是特別程序。人民法院審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在一個月內審理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而一般在我國司法實踐當中,適用特別程序的民事訴訟都會使用一審終審制。
二、哪種情況可以撤銷監護權
根據《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爲若干問題的意見》,監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決撤銷監護權: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爲,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的。
三、監護權的獲得方式是什麼?
監護權的取得有三種方式:
(一)自然取得:即親生父母在其孩子出生後自然取得對其孩子的監護權。
(二)承繼取得:未成年人的親生父母離婚後,如果和他人結婚,其繼任配偶,即孩子的繼父母通過婚姻關係取得對這個孩子的監護權。
(三)法院或者民政部門指定取得:當本來擁有專屬監護權的親生父母沒有監護的能力或者不正當履行監護義務的,由法院或者民政部門指定未成年人的其他合適的近親屬或者村委會、居委會作爲監護人,以及指定其他人員收養,或者由社會福利機構監護。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監護權的取得是包括有三種方式,一種是自然的取得,還有就是承繼取得以及通過指定取得的方式來進行,但是不管是哪一種方式,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的事由都是可以申請撤銷的,但同時需要提醒着審理撤銷監護權的程序是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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