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費教育費規定有哪些
一,離婚子女撫養費教育費規定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雙方達不成協議或協議無效需由人民法院判決時,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應注意以下幾點:
二,撫育費負擔數額
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爲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撫育費給付期限。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爲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 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 尚在校就讀的。
3 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以上規定,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戶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爲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範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
四,撫育費給付方法。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費問題需要有關的當事人積極的協商,一旦問題的處理存在不必要的糾紛就會導致自己權益的損失,因此自己需要的做好一定的瞭解,對於責任的劃分以及物質上的標準,自己需要在有關法律上獲得清晰的定位,這樣問題的處理纔會有效。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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