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怎麼能要回撫養權?
一、離婚後怎麼能要回撫養權?
離婚後想要回子女的撫養權的,只要證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爲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爲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無論作爲任何一方想要得到孩子的撫養權都要滿足一些限制性的條件,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年滿十週歲以上的孩子,是有權力選擇要跟隨哪一方生活的,一般這種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
二、離婚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離婚夫妻雙方就孩子的撫養權確定歸屬之後,沒有撫養權的一方需要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在履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的同時,還享有相應的定期探望孩子的權利,但是如果是離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生育的孩子在離婚時已經成年的,就不存在撫養權的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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