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贈撫養協議的條件是什麼是什麼?
一、辦理遺贈撫養協議的條件是什麼?
1、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須有完全行爲能力。
2、遺囑內容須爲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內容須合法。
3、遺囑人須對財產享有處分權,並且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存在、未死亡。
5、受遺贈人應當明確表示接受遺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從遺贈方來說,最基本的條件是要有一定的能夠供其處分、贈與的財產,扶養人則應有扶養能力,這種能力主要指經濟上的,兼顧考慮對遺贈人日常生活照料的能力,當然這些條件的要求是相對的,最終是以雙方互相滿意爲準。另外扶養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其他規定是什麼?
如果扶養人事先完全履行了扶養義務,他的權利的享有法律上有無具體的保障條款,
這種保障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第一,遺贈扶養的權利義務是以協議的形式訂立的,那麼遺贈人如果要改動遺贈條款,依法必須徵得協議的另一方扶養人的同意,或者是有充分的事實能夠證明扶養人沒有或沒有完全履行扶養義務,否則,雖然贈與是在死後才發生,但遺贈人卻不能象立遺囑人隨意可以改變自己遺囑內容那樣隨意改變自己的遺贈條款。第二點保障則是《民法典》中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先於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而享有遺留的財產。
遺贈撫養一般情況下都會簽訂協議好讓自身能夠合理合法的獲得自身應該獲得的部分,但是在簽訂之前,我們應該對遺贈撫養協議有效條件進行了解,對條件進行確認,確保雙方可以成立遺贈撫養關係。
當代社會我們國家的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在性質方面雖然是有所不同,但是在訂立的時候需要的條件還是有相同的。就是雙方當事人都存在着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而且內容也不能夠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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