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怎樣探視權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視權有哪些相關的概念?
主體
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行使
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中止
探望權是在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爲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探望權時有損於或者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不是對探望權的實體進行處分,而是暫時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權利,所以稱爲“中止”而不是“終止”。
恢復
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爲。
時間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探望權是以法律形式對親情交流和維繫的保障
探望權是指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親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探視、探望子女的權利。
探望的方式主要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
逗留式探望:是在約定或判定的時間內,由探望人把孩子領走,並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看望式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但不利於探望人同子女的交流。
根據《婚姻法》第38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或者是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代理人。
探視權有哪些注意事項?
行使探望權有一些注意事項是大家必須瞭解的,比如:
1.法律規定的探望權主體爲“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體。因此,爲滿足他們的親情需要,在協議行使探望權時不妨約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權,應以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爲前提。
3.離婚後,雙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權,也應不影響對方的正常生活。
以上就是關於“離婚後對方不讓看孩子怎麼辦”、“行使探望權的注意事項”相關內容的介紹,如果遇到離婚後對方不讓看孩子的情況,必要的時候,可以找專業的律師幫忙。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找到專業的律師幫助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這方有可能會被法院執行拘留、罰款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探視權對於孩子來說是特別重要的,一個好的家庭氣氛能夠讓孩子更加健康的成長,撫養孩子的一方是不能夠阻止另一方來探視孩子的,如果強力的阻止那麼另一方是有權力向法院起訴,所以,孩子的探視權是必須在協議離婚的時候就要商量好,才能避免以後引起各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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