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訴訟中止的分析
在進行繼承訴訟活動的時候,很可能出現繼承訴訟中止的情況,很多當事人在繼承權訴訟中止的時候不知所措,怕萬一拖到太久,繼承權不能實現怎麼辦。那麼,本站小編在下文爲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繼承訴訟中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繼承訴訟中止的分析
(一)繼承訴訟中止的情形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其訴訟權利能力自然終止,只有死亡當事人的繼承人蔘加訴訟,訴訟程序才能繼續進行。但確定繼承人有時很複雜,甚至會發生爭議,如果確定繼承人需要一定時間,應當中止訴訟。如果繼承人能即時參加訴訟,承擔訴訟權利義務,可以不中止訴訟。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當事人無訴訟行爲能力就不能親自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精神失常,不能正確表達意志,就喪失了訴訟行爲能力,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如果法定代理人的確定需要一定時間,不能立即參加訴訟,應當中止訴訟。
3、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一方當事人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併、撤銷、解散等原因終止,要求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承擔訴訟,承受人沒有確定前,應當中止訴訟。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或者其他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重病、工傷、交通事故等)發生,不能參加訴訟的,應當中止訴訟。如果不可抗拒的事由,不是衆所周知的事實,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明。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審判實踐中,有的民事案件非常複雜,案件之間的法律關係或者法律事實互相有牽連,一個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要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如果不等另一案審結而急於裁判,可能出現案件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出現相互矛盾的判決的情況,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徹底解決糾紛,有損於法律的嚴肅性。因此,遇到這種情況,應當中止訴訟。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還可能有其他需要中止訴訟的情況。比如,當事人參軍或者調動工作後,還不知道其新的住所地。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第16條、第17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內,其遺產繼承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爲中斷。但是在民法通則施行後,繼承的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均須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繼承訴訟中止還是有很多情形的,中止後可以在情況發生結束後繼續進行訟訴。原來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爲繼續有效,並對訴訟承擔人有約束力。所以,大家對繼承訴訟還有其他疑問的,小編建議去本站平臺諮詢專業的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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