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生效的法定條件
一、遺贈扶養協議生效的法定條件
遺贈扶養協議須採用書面的形式,是雙方的民事行爲且須由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的行爲,雙方都負有相應對待給付的義務,任何一方享受權利都是以履行相應的義務爲對價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地取得他方的財產。
遺贈扶養協議的生效條件是:
1、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贈人須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遺贈人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4、受遺贈人須爲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外的人,且在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生存之人;
5、受遺贈人須未喪失受遺贈權;
6、遺贈的財產須爲遺產,且在遺贈人死亡時執行遺贈爲可能和合法。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二、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注意事項
1、遺贈扶養協議須採用書面的形式,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扶養人要明確同時負擔生養和死葬的義務,並寫明提供扶養的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最好具體到生前飲食、生活、醫療等方面的安排以及死後喪葬事務辦理及費用承擔。
2、遺贈內容應具體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3、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扶養人需切實履行了生養死葬的義務,必要時還須舉證證明,若沒有切實履行相應義務或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履行了相應義務,遺贈扶養協議將成爲一紙空文,扶養人無法通過遺贈扶養協議取得遺贈人的相應遺產。
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扶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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