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沒有繼承人遺產如何處理?
一、死者沒有繼承人遺產如何處理?
死者沒有繼承人遺產會被國家用於公益事業,《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這也就爲歸國家所有遺產的去處指明瞭方向。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應主要用於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羣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經過以下程序:
(一)填寫《公證申請表》
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4、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
5、申請的日期;
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二)提交證明材料
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2、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註銷單》原件。
3、遺產若爲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親屬證明。
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委託他人代爲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3)申請公證的文書;
(4)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係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5)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三)公證員審覈材料和《公證申請表》
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你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承辦公證員在對你填寫的《公證申請表》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覈後,會給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單》,你憑《受理通知單》進行有關立案、編號、付費、複印證明材料等事項。千萬別遺忘了你的公證費發票。
(四)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
在規定的時間內,你即可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本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以上步驟完成後,便可進行遺產繼承公證。
若是自然人死亡之前,沒有訂立遺囑,並且在其死亡之後,沒有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其遺產的,那麼在處理該自然人財產時,首先需要支付其死亡所需費用,償還生前債務、補繳所需納稅金額等後,其遺產會歸於國家所有,並將此部分財產用於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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