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遺產分割的流程是什麼
起訴遺產分割的流程是什麼
起訴、立案、審理、判決。首先需要全部繼承人中有一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將其他繼承人作爲被告,到法院立案。 這樣人民法院需通過徵集確定哪些是遺產。 全部遺產有大家平均分割,如果是涉及到房產會複雜些,可能需要競價,拍賣等。
1、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覈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2、法庭調查。 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法庭調查的基本順序是:
第一,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的陳述;
第二,證人到庭作證;
第三,鑑定人到庭;
第四,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第五,勘驗人到庭。
3、法庭辯論。 指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
4、合議庭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不對外公開,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應當制定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
5、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宣佈繼續並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佈另定日期宣判。
辦理時,分爲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對遺產案件的進行了解。出具相應的證據傳喚相應的證人,人民法院進行庭審時應由雙方進行辯論辦理。法院應按照法律對雙方進行調節,能夠協商處理的協商解決。如無法協商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判決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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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順位具體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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