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轉城市戶口能繼承農村宅基地嗎?
隨着國民素質的提高,目前不少農民將戶口轉爲城市戶口,或爲了兒女的發展,將兒女的戶口轉成了城鎮戶口。與此同時,家裏長輩是農村的戶口,因爲某些原因死亡且擁有宅基地。於是,相應的問題就產生了,那就是,城市戶口能繼承農村宅基地嗎?下面本站小編就該問題給出解答。
農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相關法律法規
按相關法律的規定,只有農村村民纔有權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建房,並擁有該房屋的產權。但有兩種情形例外,一是城市人口依法繼承農房所有權,二是申請人原爲農村村民,已合法取得農房所有權,此後農轉非,原農房所有權不變。
城市戶口的公民可以繼承農村房屋。公民的房屋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不論是農村村民,還是城市戶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享受繼承權,並且有權按照個人的意願處置個人所有的房產。但是城市戶口的公民在繼承農村房屋時,還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對支撐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爲遺產繼承的。
根據前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的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對於所繼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問題,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通常分情況處理: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城市居民可以基於房屋所有權而繼續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進行翻建、改建、擴建等。(宗文)目前對農村房屋繼承沒有出臺具體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修正)》的相關規定,結合實踐操作,在“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面積不得超過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前提下,本村村民與城市居民因繼承取得農村房屋的結果是不一樣的。本村村民因繼承取得多處住宅的,原則上不作處理,村民可以出賣多餘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後多餘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城市居民繼承後,因爲不是本村村民,無法變更宅基地審批表,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收回宅基地,此時繼承人面臨自行拆房的風險;另一種是經過鄉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規定價格出售給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的村民。
以上就是關於城市戶口能繼承農村宅基地的相關規定,我們知道,現在隨着城市腳步的擴大化,不少的農村年輕人走出農村,但同時也面臨着“城市戶口能繼承農村宅基地嗎?”這個問題,從上面所述我們可以看到,法律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加持。對於,農村戶口轉城市戶口這個問題,應該慎重考慮。另外,如果對上述內容還沒理解清楚的,或者想諮詢其他問題的,您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以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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