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中,房屋遺產的繼承人有哪些
一、法定繼承中,房屋遺產的繼承人有哪些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1、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2、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4、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5、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二、房屋繼承注意哪些問題
(一)遺贈撫養協議排除法定繼承
如被繼承人在生前與有關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承擔其生養死葬義務的扶養人的,扶養人將根據雙方的協議取得遺產,即遺贈扶養協議排除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二)遺囑繼承排除法定繼承
如被繼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立下遺囑,指定自己的財產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或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繼承人或受贈人將根據遺囑接受遺產,即遺囑排除了遺囑繼承人以外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三)未有遺贈撫養協議和遺囑繼承的,適用法定繼承
如被繼承人生前未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處分自己的財產,其遺產將根據法律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按法定順序繼承。
法定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就當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在繼承房屋的時候已經不再強制性要求先辦理公證手續了,但是在以前這一操作就是必須的,否則的話無法順利繼承到遺產,也就不能辦理繼承房屋的過戶手續。而在房屋的法定繼承人上,與繼承其他財產的法定繼承人範圍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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