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新規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一、房產繼承新規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房產繼承新規從2021年1月1日開始執行。具體的關於房產的繼承,新的法律規定的內容如下所述。
(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係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繼承權纔會成爲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係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願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爲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夥財產不加分割作爲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後屬於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纔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
二、繼承人異地辦理放棄房屋繼承公證是否可以?
不可以。我國法律規定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1、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管轄。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爲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2、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申請。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是公民依法繼承他人遺產的的權利。
因此,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爲之,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3、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提交的材料。
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爲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覈對並簽名。
關於房屋繼承這方面的法律規定是非常的明確的,目前我們國家是由新的《民法典》對此作出約束,應當是從2021年1月1日開始執行。比如說繼承的一些具體的事項操作還有繼承的順序等等都在其中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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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實現繼承權需具備哪些條件
律師解析:繼承人要實現繼承權需具備如下條件:1、法定繼承人需要與被繼承人具有法定繼承的血緣關係或姻親關係,遺囑繼承人應當爲被繼承人指定的繼承人;2、前述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3、被繼承人具有可繼承遺產;4、其他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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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繼承權糾紛處理的方式:1、關於是否存在繼承權產生糾紛的,可以通過被繼承人指定,法律規定等予以確認;2、關於繼承權的份額,以被繼承人指定,優於繼承人約定,優於同一順位均等分割的順序處理;3、繼承權糾紛處理的其他方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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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喪失需要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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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先過戶房子還是註銷戶口呢?
律師解析:可以在公安機關先辦理銷戶,銷戶後及時到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手續,然後憑公證書就可以變更產權了。一、房產繼承過戶流程如下:1、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註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2、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3、繼承人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過戶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