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不盡贍養義務,主張繼承房產被駁回案
案情簡介
陳女士已經80多歲高齡,在20多年前,陳女士經人介紹與王先生組成再婚家庭。當時陳女士的五個子女均已成年,王先生表示沒有子女。2003年家中突然來了陌生人,說是王先生的兒子,此時,陳女士方知,王先生在1987年離婚,當時兒子已經30多歲。2014年王先生因病去世,留有房產一套,爲夫妻共同財產。陳女士的五個子女爲王先生操辦後事不久,陳女士接到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傳票,得知王先生的兒子以法定繼承糾紛爲由,將陳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王先生的遺產。陳女士得知消息後,因生氣導致疾病復發,經過搶救,恢復了健康。陳女士的子女經人介紹,找到吳律師,並委託吳律師處理此案。接受委託後,吳律師詳細瞭解了案情。得知:王先生的兒子與王先生幾乎沒有來往,前後看望王先生不超過十次,沒有向王先生進行過任何經濟上的幫助。瞭解此情況後,吳律師確定代理思路,即王先生的兒子無權繼承遺產。確定思路後,吳律師積極進行證據蒐集,蒐集了包括但不限於鄰居的證言、王先生多次的住院病歷、陳女士爲給王先生治病向鄰居的借款字據等。庭審過程中,吳律師向法庭詳細闡述了王先生的晚年生活,鄰居的證言證明王先生晚年均由陳女士負責照顧,陳女士的子女進行幫助,王先生的兒子對其生活沒有盡過照顧義務;經濟上陳女士不得不借款爲王先生治病,王先生的兒子未盡到經濟上的幫扶義務;長達幾十年的時間,王先生的兒子看望次數不超過十次,應該屬於未盡到精神上的慰藉義務。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社會道德要求,王先生的兒子都不應取得繼承權,因此希望法庭採納吳律師的意見。
辦案思路及心得
面對高漲的房價,很多時候房屋成爲最重要的遺產。法律規定,繼承人未盡贍養義務的,在分割遺產時應不分或少分。中華民族倡導尊老、敬老、愛老、孝老的優良傳統,孝敬老人不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面對遺產,家人應儘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聘請專業律師介入,很多案子是在專業律師的調解下,達成一致意見,不僅減少了不必要的損失,更爲重要的是維護了親情。
裁判結果
最終,法庭支持了吳律師的代理意見,駁回王先生兒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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