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重婚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對重婚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究重婚罪有以下兩種途徑:
一是公安機關依報案、舉報或其他線索自行偵查,或是法院、檢察院發現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後通過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判。配偶發現另一方有重婚行爲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是由受害者收集證據後,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可以向法院控告重婚的,除合法配偶外,受欺騙而與有配偶的入結婚的也是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訴訟。
二、重婚的表現
結合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通常包括四種情況:
(1)有配偶者再次結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且周圍羣衆認爲他們是夫妻;
(3)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之結婚;
(4)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夫妻名義與之同居,且周圍鄰居認爲他們是夫妻關係。
三、重婚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其實在認定重婚罪的司法實踐當中,這種所謂跟別人結婚的證據並不見得就必須是結婚證,因爲雖然婚姻登記的這一塊不承認事實婚姻,可是重婚就不一樣了,如果除了原配偶之外,在其他人眼中都覺得當事人跟第三者纔是夫妻關係的,也構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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