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事實婚姻和重婚
事實婚姻與重婚的認定
重婚, 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關係中,關於“事實婚姻”與“重婚”的問題是比較複雜而容易引起混淆的問題。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處理辦法,也就是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登記結婚而要求“離婚”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即使沒有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也按離婚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登記結婚而要求“離婚”的,則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也就是說:1994年2月1日以後,現行法律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
雖然現行法律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法復[1994]1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產生於1994年12月14日)規定:對於“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法復[1994]10號”的規定並沒有被“法釋〔2001〕30號”司法解釋所取代。因爲“法釋〔2001〕30號”解釋的是民事法律關係;而“法復[1994]10號”解釋的是刑事法律關係,且並未與“法釋〔2001〕30號”解釋相牴觸
簡而言之,事實婚姻是沒有配偶的雙方進行夫妻同居生活的情況,而重婚是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再次結婚的情形,現行法律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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