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的收養關係可不可以解除
一、收養關係可不可以解除
收養關係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收養關係的解除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協議解除;一種是通過訴訟解除收養關係。
通過以上說明,就是說在我國,父母與子女是收養關係的,收養關係時可以解除的。
二、在我國,解除收養關係需要哪些條件?
(一) 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
1、 必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2、 當事人對財產生活已有適當處理。協議解除收養婚姻可按等級或公證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程序的,可按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收養協議的,可按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進行解除收養關係程序辦理。符合解除收養程序,雙方財產問題上也無爭議,是可以解除的。
(二) 當事人依法要求解除的:
在我國,解除收養關係需要哪些條件?如果一方當事人解除收養關係,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節,調節無效的,可起訴到人民法院,依法處理。人民法院處理解除收養的糾紛,應當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根據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
1、 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查清事實,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
2、 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利,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應予解除。
3、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的惡化,無法繼續公共生活,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 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准予解除。
收養關係本身就是通過一些法律手段建立的,雖然之後也會適用《婚姻法》等相關法律中關於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但是這一關係確實可以解除的。按照《收養法》中的規定來看,解除收養關係分爲了兩種方式,即協議解除和訴訟解除。很多時候當事人之間無法協議解除收養關係或者因爲解除產生了爭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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