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養程序怎樣辦理的
涉外收養子女的程序是:
1、收養人和送養人的申請及審查;
2、確定被收養人;
3、訂立收養協議和辦理收養登記。
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現在我國唯一合法的外國人收養中國孩子必須由社會福利機構(福利院等)完成,所依據的法規是《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同時,去年發佈的外國人收養中國孩子的新規定將於今年5月1號起生效,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年齡不得小於30歲或大於50歲;
(二)體質指數不得高於四十,即不是肥胖症患者,還不能有服用抗憂鬱症藥物的記錄;
(三)領養者必須是已婚夫婦,如果是初婚者則必須至少有兩年婚齡,而二婚或者三婚的人則務必有五年婚齡,而且夫婦倆的已往婚史中不得有超過兩次的離婚記錄;
(四)領養家庭的財產淨值必須在八萬美元以上,而包括領養兒童在內,全家人均年收入必須至少一萬美元。
辦理時,辦理的民政和福利機構還應認證的審查收養人的身體情況,無傳染或者影響收養的疾病,家庭收入需要符合我國的收養規定才能夠進行辦理。符合收養條件後,發放相關的收養證明,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進行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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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收養人必須是無子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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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兒媳對公婆是否有贍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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