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賠償金額標準是怎麼認定的?
一、協議離婚賠償金額標準是怎麼認定的?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
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於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鑑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爲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
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爲的方式、手段、 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爲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於一般家庭暴力。
4、認錯態度。
過錯方的事後態度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精神狀態,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要考慮到過錯方態度的因素。除了金錢等物質補償,還可要求過錯方採取賠禮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達到撫慰受害方的目的。
5、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
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爲力。
6、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
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生在經濟較爲不發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
所以,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要因地制宜,酌情考慮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結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確定一個具體數額。
離婚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離婚損害賠償金原則上應一次性給付。如一次性給付確有困難,可分期給付。
二、請求離婚賠償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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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爲的。
2、因爲上述行爲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爲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3、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4、請求人無過錯方。
需要明確的是,我國法律上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因是公平平等的方式進行,如果不涉及到夫妻中有過錯的一方,那麼是不可以進行離婚賠償的,具體情況下主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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